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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1、《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出炉 


摘要: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超过50% ...  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部分地区及建筑门窗等关键部位建筑节能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现阶段先进水平。 


具体目标: 


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部分地区及建筑门窗等关键部位建筑节能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现阶段先进水平。   


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超过50%,绿色建材应用比重超过40%。   


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亿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亿平方米,全国城镇既有居住建筑中节能建筑所占比例超过60%。   


城镇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建筑常规能源消耗比重超过6%。   


经济发达地区及重点发展区域农村建筑节能取得突破,采用节能措施比例超过1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下称《规划》),旨在建设节能低碳、绿色生态、集约高效的建筑用能体系,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刚刚结束的2017年聚焦绿色建筑,不少对其发展提出了建议。同时,各地方纷纷出台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绿色建筑再迎发展新高潮。   


  绿色建筑总体发展目标明确 


《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提升,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大幅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逐步扩大,农村建筑节能实现新突破,使我国建筑总体能耗强度持续下降,建筑能源消费结构逐步改善,建筑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近几年,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绿色建筑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全国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累计达到4515个,累计建筑面积52317万平方米。   


但目前绿色建筑推广面临一些难题,如增量成本的制约。绿色建筑使用了隔热性能好的门窗材料等新技术、新材料,从建筑的全生命周期看,绿色建筑投入产出比明显高于传统建筑,在其后期使用过程中,节水、节电、节能等方面体现出较大的优势,5—7年便能收回在建设环节增加的成本。因为在建造环节的当期投入增加,房地产开发商考虑到成本的问题,往往不愿增加投入,甚至一些开发商还会为了节约成本以次充好。   


此政策的颁布给绿色建筑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对于如何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侯淅珉认为,公共建筑当为绿色建筑表率。   


他建议,各地公共建筑应当作为绿色建筑推广表率,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进而带动民用建筑等方面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同时,严格督促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肃查处绿色建筑强制实施范围内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项目,引导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发挥项目示范效应,建设一批高质量绿色建筑。   


  装配式建筑掀热潮 


《规划》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龙头企业;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标准及技术体系。积极发展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建筑结构体系。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筑业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方法之一,“三去一降一补”中,装配式建筑承担生态文明补短板和钢铁、水泥行业去库存的重任,装配式建筑势必将成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近几年,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装配式建筑逐渐起步,但整体发展缓慢。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不足全部新开工建筑面积的3%。目前,国内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还面临多重障碍,包括成本高企、政策不明确、消费者接受度低、模式不清晰等。当前政策强推或能进一步缩小装配式建筑的成本,未来既能整合上下游资源,又能合理规避“骗补”政策风险的模式将脱颖而出。   


去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全国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9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装配式建筑发展将成为推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国策。随后,各地方也纷纷出台政策,制定装配式建筑具体发展目标。   


相关机构进行测算,以上述目标进行保守估计,装配式建筑复合增长率至少达27%。估算到2020年,行业总营收3400亿元,总毛利润800亿元;2026年,行业总营收1.3万亿元,总毛利润3000亿元。   


不少业内人士也对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了建议,其中提到,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需要推广成熟技术体系,加快推进EPC工程总承包才能发挥装配式建造的综合优势等。   


 绿色建材迎发展良机  


《规划》提出,完善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建设,有步骤、有计划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中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当前,推广绿色建材、发展绿色建筑,成为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但目前发展循环经济、推广绿色建材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应用范围小,比例低,据初步估算,目前绿色建材仅占建筑业用材料的10%左右,产业规模仅为3500亿元左右;二是标准不完善,现有产品标准体系多数没有统筹考虑绿色要素指标;三是新型建材产品投入大,企业资金有限,发展动力不足。   


发展绿色建材重在规范,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彭寿大力支持推广绿色建材,他建议住建部出台绿色建材认定标准和认定制度,开展能效审计,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标准,以标准规范为抓手,对示范企业给予更大力度的资金支持,促进绿色建材发展和应用。   


同时,设立发展新型建材、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对绿色建材企业和绿色建筑项目给予补贴,支持绿色建材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支持重大绿色建筑项目的实施。明确强制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比如,明确规定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占比,加大Low-E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加能源5.0等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力度,实现绿色建材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   


此政策的颁布将影响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展。有分析机构表示,得益于政策推广力度的持续加大以及创新模式下资金支持的逐渐到位,绿色建材、再生能源应用、门窗幕墙类、光伏建筑一体及绝热节能建材等相关领域企业将在未来五年实现较快发展。   


此外,《规划》还积极引导绿色施工。推广绿色物业管理模式。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等。   


2、混凝土质量纠纷之法律探析 


   建筑行业的发展带动了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发展与壮大,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受市场供需关系、商品混凝土自身成本等因素影响,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其中又以质量纠纷案件为典型代表。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而混凝土的质量是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的核心要素,面对纷繁复杂的混凝土质量争议,厘清该等纠纷产生的原因、责任划分,对预防和解决该等纠纷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从法律视角明晰混凝土质量纠纷的实质与解决途径,以期为混凝土质量纠纷争议解决提供帮助。 


1)、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成因   


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可能是卖方(搅拌站、混凝土厂商)原因造成的,如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等环节控制不严;亦可能是混凝土本身无质量问题,但是由于买方(施工单位)浇筑、振捣、养护、现场试件管理、检验设备的方法等存在问题而造成。其原因构成主要以下形式:   


(一)卖方原因   


a.. 混凝土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有些卖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厂商)会降低混凝土质量标准,或者使用残次伪劣原材料生产混凝土;   


b. 混凝土配合比不合格。混凝土配合比不仅决定混凝土的质量,而且在需求差异化时,更能体现混凝土卖方的竞争力,但是一旦掌握不好或者出错则会导致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引起其他纠纷;   


c.. 混凝土外加剂不合格。混凝土外加剂可以改善和调节混凝土的性能,在实践中得到大量应用,但是现今市场上外加剂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若不仔细甄别,外加剂的选用、添加方法及适应性的错误都可能导致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或者引起其他纠纷;   


d. 混凝土卖方技术人员现场跟踪不及时、不到位。通常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如超过200m3,卖方(搅拌站或者混凝土厂家)会派工程师去施工现场监督,以便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但是随着大体积混凝土客户的急剧增多,地区重点建设工程的剧增以及受卖方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的限制,有些卖方(搅拌站或者混凝土厂家)有意或者无意忽视了这一点,这也为混凝土质量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二)买方原因   


a. 买方(施工方)未按照工序施工(如浇筑时间、流程、部位、方法等),施工方对浇筑工序细节把握不到位极易导致混凝土的强度下降,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b. 某些施工单位的工人在浇筑时为了方便,擅自向混凝土中加水浇筑,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c. 浇筑完成后,后期的养护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也很大,尤其是在冬季,养护不到位将会影响混凝土的强度等;   


d. 很多施工单位,尤其是较小工程的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将自行搅拌的混凝土同商品混凝土一起使用,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除以上原因外,天气异常、设计不合理等因素也会导致混凝土在验收时质量不合格。   


2)、混凝土质量的证据分析   


在混凝土质量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举证工作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该类纠纷的关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该文书的内容主要记载了工程的名称及部位、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要求坍落度、配合比编号、材料名称、每盘材料的比率、鉴定结果等。混凝土开盘鉴定表的制作流程是:施工单位向实验室提供混凝土申请单,实验室开具配料单,施工单位再将配料单发送搅拌站,搅拌站打出******盘灰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就是所谓的开盘鉴定表。因此,混凝土开盘鉴定表在混凝土质量纠纷中是重要的证据。   


b. 试块及坍落度检测。按照规定,预拌混凝土交付验收后,在工程监理、生产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试块应在监理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至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会有坍落度损失,因此,在到达施工工地后,施工单位都会对坍落度进行检测。试块及坍落度检测是认定卖方混凝土质量的关键证据。   


c. 工地现场施工日志。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清晰地记载混凝土养护过程,这是认定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养护过错导致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关键证据。   


3)、混凝土质量纠纷的责任划分   


如上文所述,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由卖方所致,也可能由买方所致。而***终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呢?如果是单纯的卖方责任的话是很容易认定的,主要是商品混凝土强度不够、不凝固或凝固时间过长、开裂起灰等,但如果是施工方的责任或混合过错责任的话,大多数情况下是难以明确和区分的。为此,各地方出台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责任划分的规定明晰程度也不一,其中湖南省住建厅的规定值得参考和借鉴。   


湖南省住建厅2008年发布的《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生产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单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如未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等交货检验及在操作中存在不规范等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则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应该以混凝土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作为标准,具体如下:   


1. 生产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由卖方(生产单位)负责;   


2. 除生产、运输之外的检验、施工、养护等其他操作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买方(施工单位)负责。   


从法理的角度看,由混凝土的实际控制人来承担质量责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在生产与运输过程中,生产商对于混凝土产品的控制力更强,而在混凝土交付施工单位以后,施工单位对于混凝土产品的控制力更强。从实务的角度看,如此规定,不仅可以便于划分举证责任,还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规范施工,从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4)、混凝土质量纠纷的预防措施   


首先,混凝土生产公司要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混凝土质量要符合建设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规范,如《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和《商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质量规范》(GB50204-2002)等。   


其次,规范混凝土购销合同。******,要完善购销合同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28天索赔失权,建议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买方(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或者分部分项验收报告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视为质量合格或者施工单位丧失质量索赔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尽早发现和固定质量问题的证据,也可避免施工方在混凝土供货完毕后恶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付款。第二,要完善多家混凝土厂商供货情况下的责任主体。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经常出现两家以上混凝土企业同时供货的情况,此时,必须在混凝土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的范围、部位、强度标准、尤其是交叉施工界面混凝土供货范围和强度等质量标准,避免质量纠纷发生时因供货界面不清而无法划分责任。第三,选择和完善合同文本。目前,市场上的示范文本或标准文本较多,但是买卖双  方应该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和混凝土购销的实际情况选择并完善合同文本,尤其是合同中的重点条款,如供货时间、混凝土质量标准、混凝土验收程序和标准、混凝土养护、混凝土检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填写的合同内容宜准确、详细、有依据、可执行性强。 


***后,加强证据意识。发生商品混凝土质量纠纷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品混凝土公司需要举证施工方有过错才行;可是现实中,除非有大面积的施工,商品混凝土公司不会长期派人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过程,因此一般很难找到证据证实施工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因此,混凝土公司在供货期就注意收集好混凝土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据,并派人随即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以留存施工过程的证据。有些混凝土公司会在实验室设有现场服务工程师,凡大批量商品混凝土和重要工地,都有专人跟踪服务,工程师全天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督服务。对施工方违规操作问题,工程师都会马上要求施工方改正,并在现场拍照取证,把有关资料发函到项目部签收告知施工方。如此一来,施工方不会轻易指责商品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在发生商品混凝土尾款支付纠纷时也不会以质量问题抗辩了。反之,买方(施工方)在接收混凝土时,也应该要求卖方提供开盘鉴定表等证据;同时,按照相关规范和施组、监理的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工作,做到施工过程可控和可追溯,避免因举证不能可能造成的混合过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笔者通过研读混凝土质量纠纷案例,发现法院认定混凝土自身质量缺陷的比例很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买受人的质量异议,因其认为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超过约定或合理期限、买方自行修复导致鉴定条件缺失、送货时已经过取样检测等。因此施工单位更应做好施工现场收集、固定工作,积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相关合同、规范要求完成了相关义务,质量责任不是己方原因造成的。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混凝土行业虽然面临着产能过剩等问题,但是也遇到了绿色环保产品、高性能混凝土、差异化产品、城镇化等发展机遇。伴随着中国经济供给侧改革,混凝土行业的发展已经由“以数量求发展”到“以质量求生存”的新阶段,因此探析混凝土质量纠纷的成因并形成相应的对策是混凝土企业发展的应然之道。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将与广大会员一起跟踪、分析、研究、总结混凝土质量纠纷成因与应对之道,为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建材行业3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年 第11号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部对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行业标准开展了全面清理。经过评估和逐项评审,我部提出了整合精简结论,并已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 


依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要求,我部决定废止《吊艇杆》等150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船舶行业2项、纺织行业1项、化工行业43项、制药装备行业2项、机械行业29项、轻工行业58项、民爆行业9项、冶金行业1项、电子行业4项、通信行业1项。决定将《六硝基茋》等354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详见附件2),其中化工行业129项,冶金行业9项,建材行业31项,稀土行业1项,机械行业4项,制药装备行业23项,船舶行业13项,轻工行业67项,纺织行业42项,包装行业2项,民爆行业22项,电子行业7项,通信行业4项。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废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清单(150项) 


附件2:  转为推荐性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清单(354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3月24日   


 


  


  


4、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4月1日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绿建定额”),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制定出台“绿建定额”,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围绕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市场发展,住建部委托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主编的。具体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制任务落实。   


“绿建定额”较好地贯彻了五大发展理念:一是坚持创新理念。523个子目中,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高效冷热源设备、光伏发电太阳能利用、节水灌溉、雨水中水收集设备等子目,是首次编入全国定额;二是注重协调理念。打破传统计价定额体系,平衡各专业定额的消耗量水平;三是倡导绿色理念。围绕自然通风采光、低能耗围护结构、新能源利用、雨水中水回用、智能控制等高新技术,根据正常施工技术条件、企业普遍的技术装备、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下,分析测算平均消耗量水平,将***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新型技术和施工工艺,通过价格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各方主体决策参考;四是遵循开放理念。收集了东南西北具有代表性的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技术工艺的基础资料,调查分析了各地区气候、环境、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民俗文化、建材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差异等因素;五是贯彻共享理念。建立绿色建筑增量指标数据库,编制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参考指标,为建设各方提供决策参考。   


5、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低碳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年 第3号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快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国控制温室气体行动目标的实现,我委在2014年8月和2015年12月相继发布两批《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低碳部分)(以下简称《目录》(低碳部分)),现予以公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上发布。请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到网站查阅、下载。   


《目录》(低碳部分)涵盖非化石能源、燃料及原材料替代、工艺过程等非二氧化碳减排、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等领域,共27项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   


附件:1、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低碳部分) 


2、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低碳部分)技术简介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7日